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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GM/93号批示,通过谘询会委员认别咭模式。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载於十月十五日第51/91/M号法令之谘询会委员之通则及选举制度之公布,因此有需要更换该会委员本身之认别证。 上述法规第十七条规定,委员有权使用本身之认别证,其式样将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因此,命令: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载之谘询会委员本身之认别证之式样。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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