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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3/M号法令,开立一特别信贷款项为二亿元,作为填补一九九三年本地区总预算支出表内之一项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外港新客运码头原工程计划之变更及对其成本估计之不足,在重新评估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之出资後,证明该公司对该项计划之总成本出资过少。 作为将来基础设施之主要使用者,上指企业同意再增加澳门币两亿元之出资。 由於本地区承担各项投资计划范围内不可预计之一切负担,故利用上述出资,增加一九九三年度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 93)内之拨款,以便对进行中之投资之整体努力作出回应,而本地区可对所资助之特定活动保持高度之灵活性。 因此; 监於经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号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将下列金额拨入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区总预算(OGT 93)收入表之下列项目: 10-07-03-00 其他共同分享 澳门币200,000,000.00元 第二条——根据经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号法令第一条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立澳门币200,000,000.00元之特别贷项,作为追加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区总预算内下列项目之开支: 第四十章 计划之投资 10-00-00-00-02 会合拨款/备用金拨款 澳门币200,000,000.00元 第三条——为抵销根据上条开立之贷项,使用第一条所指之资源。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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