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发现登记及公证范畴内之活动有所增加,故有必要对此立即作出回应。 在不影响采取深入措施,以调整及填补有关编制,及进行人员之培训及本地化之情况下,有必要立即让有关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并可超越一般法所规定之限制。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四月六日第1/93/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登记局及公证署之超时工作) 一、对登记局及公证署助理员及缮录员提供之工作,不适用一般法规定超时工作之时数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员提供之超时工作时数之限制,由总督以批示特别订定。 第二条 (负担) 执行上条规定所引致之负担,由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支付。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并由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