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重新考虑新《道路法典》内若干问题之解决办法,因此将四月二十日第29/91/M号法令所核准之上述法规之生效日期再次押後。 对应适当修改之条文经谨慎研究,并听取了不同交通范筹之从业员及代表实体之意见後,认为适宜核准上述法典之新文本。 基於此: 经听取交通高等委员会意见; 并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道路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规之《道路法典》,其为本法令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性规定) 一、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及一切与本法规抵触之法例,不再在澳门生效。 二、废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及附於其内之《道路法典》。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道路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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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 - 光碟 (20/12/1999 - 31/1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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