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三月二日第17/92/M号法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人宣告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设立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及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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