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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GM/93号批示,声明由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设立司法高等法院、审计法院、行政法院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三月二日第17/92/M号法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人宣告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设立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及行政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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