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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3/M号法令,更改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八二∕M号法令第二条b项条文(海岛市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每年之海岛市日为公众假期,长期以来定於七月十三日,但一直并未受到当地居民所重视。 由於公众假期应定於大众认为有特别意义之日子,而十一月三十日为海岛市政厅之成立日,对於海岛市之发展进程具重大历史意义。 基於此; 应海岛市政厅建议;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一月二十三日第4/82/M号法令第二条b项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条——以下亦为公众假期: a) b)於海岛市,十一月三十日。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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