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二十九日第22/83/M号训令许可万裕银行公共企业在澳门设立分支,监於该分支拟主要从事离岸银行业务,故根据当时之法律架构,应受特别制度约束。 由於公布了制定离岸银行业务本身法律制度之五月四日第25/87/M号法令,经万裕银行分支申请,且透过一月十一日第4/88/M号训令许可,该分支自然转为离岸银行单位。 因该信用机构之私有化,该行董事会以经济方面之理由,决定结束其澳门离岸分支,遂申请取消有关许可。 基於此; 监於万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其澳门离岸分支之业务; 监於该银行已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递交有关结束业务之帐目,并确保根据法律规定将之公开; 监於从万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地区承担之债务而产生之权利已有保障; 经取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赞同意见後; 经济暨财政政务司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f项之权能及根据经七月二十九日第132/91/M号训令作条文修改後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号训令第二条第二款a项之规定,下令: 第一条——根据一月二十九日第22/83/M号训令而给予住所在里斯本之万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地区从事银行业务之许可,以及根据一月十一日第4/88/M号训令,上述许可转为给予该银行以离岸银行单位经营之许可,均予以取消。 第二条——本训令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