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核准土地工务运输司具监察职能的人员之工作证式样; 按照七月十六日第38/90/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二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c项之规定,总督着令如下: 第一条——核准附於本训令的特别工作证之式样,该证为土地工务运输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人员专用。 第二条——该证必须由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或其法定代任人签名及经同时印在该签名处和持证人相片任一下角之该司钢印认证,方为有效。 第三条——当持证人不再行使监察职能时,必须立即交还该证。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於澳门政府
着公布
附 件
(四月十九日第一○九/九三/M号训令第一条所指之工作证弍様)
正面
背面
幅度:105毫米 x 74.4毫米
颜色:白色。
印刷:黑色、正面印有由右上角至左下角之红绿色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