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通过广告活动一般制度,并规定在不动产交易广告方面应遵守之条件,尤其遵守有关说明出售单位实用面积之义务。 然而,从经验中得知,对「出售单位实用面积」一词之意义,有多种不同之解释,故此有必要释明其含意。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c项所指「出售单位实用面积」一词,其意义为总使用面积,即某一住宅或独立单位专用面积之总和,该面积由单位之外墙界定,整幅外墙厚度均计算在内,而当墙壁与另一住宅或独立单位共用时,则以整幅外墙厚度之中线起计;如住宅或独立单位之面积包括露台面积者,则露台围栏之厚度亦计算在内。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