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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3/M号法令,规定为维持领取房屋及家庭津贴必须定期递交有关证明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发给家庭及房屋津贴之法定要求之证据,对审查继续享有有关补助之权利於实践中没有足够效用。 鉴於有需要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零三条及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以确定补充证据方法,以使其为发给该等津贴之条件。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享受房屋津贴之工作人员应於每年十二月份,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零三条第五款所指之声明、上一月份之房屋租赁收据或同条第六款所指之上一月份之回报收据呈交有关机关。 第二条——为确定工作人员继续享有配偶及尊亲属之家庭津贴补助,该等工作人员应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有关机构呈交以名誉承诺血亲关系及经济状况不变之声明。 第三条——如不遵守上述条文之规定,则中止未呈交有关文件之月份之补助,包括中止补交有关文件之月份之补助。 第四条——於本历年及不妨碍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应於本法规开始生效日起六十日内呈交第一条及二条所指之文件。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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