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议会依据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d项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如下: 独一条——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号法律内,增加一新条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条 高等法院之过渡组成 一、在依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使澳门法院具有完全及专属之审判权之命令前,澳门高等法院由院长及四名法官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间内,高等法院之全会运作时法官人数不得少於四名,而每一分庭运作时法官人数须为三名。 应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过。
共和国议会议长 缪博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颁布。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苏亚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总理 施华高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号《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