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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GM/93号批示,将中期计划办公室之名称改为策划暨合作办公室,并重新编写九月二十九日第一二四/GM/九○号批示第二、三及四款内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财政司设置之预测公共财政的资讯模式,已履行了赋予中期计划办公室其中一项的主要工作,但仍未完成该办公室的所有目标,甚至某些新的计划在不断产生。该等计划是符合施政宏大目标策划的需求及意念构思和发展的努力。汇集此等意念和回应澳门将面对的新挑战。 实际上,在一个具极大而迅速变化的国际性和地区性的前提下,只有一个长期预测的行动,才能指引确保赋予本地区一个显示其效益的专有认别及功能效价价值的各个情况的订定和选择。 此外,由於未来数年在运输及环境基建上将出现极大的变化,以及因扩展和加强与高科技发展或经济增长的地区例如欧洲共同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作关系,将给与私人经济从业人士创设新机会。所以,过去的工作应继续和深化。 因此;并为继续该等目标,有需要扩大中期计划办公室的活动范围、订定一个新活动期限和进行认为需要的配置。 基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所赋予之能力,以及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令如下: 一、九月二十九日第124/GM/90号批示所设立名为“中期计划办公室”的计划组,改称为“策划暨合作办公室”,葡文简称GPC。 二、九月二十九日第124/GM/90号批示第二、三及四项内文改为如下: 二、策划暨合作办公室的目标有:a)对於具多功能性质而需要行政当局各机关或机构参与的计划,推行及协调计划的编制、注视、分析及使之有效所需的工作,惟这些工作不得属於其他机构的特别职责;b)取得、综合及分析所有与行政当局本身或其参与之企业及其它组织直接发展的计划的程序及施行之有关资料,惟必须是上级要求编制文件的必要资料;c)与其它本地、葡国、外国或国际的组织合作研究关於可成为合作协议对象的各项问题;d)构思、分析及建议有关技术——经济、财政及企业各范畴合作的活动、程序及计划;e)倘有要求时,注视有关合作协议的磋商及执行。三、为上条之规定,策划暨合作办公室得向各政务司办公室、行政当局机关、自主机构、市政机构以及其它行政当局有参与的组织要求提供有关为遵守所订目标而认为需要的数据及资料。四、预料策划暨合作办公室之存立期限为六年。三、本批示由签署日起生效。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於澳门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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