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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M号法令,对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通则第一三条一款关於附属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构或市政机构之人员编制范围所构成情?之有关规定适用目标及范围作出清楚之界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虽然本地区具有法律体系及公共行政上之自治权,但对适用有关在本地区具有担任公共职务之能力之规定之全体人员,一直存有疑问及不同之解释。 为此,有必要在严格遵守上述自治权之情况下,解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意义及适用范围,因而作出一项确实性立法澄清。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属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构或地方自治团体编制之人员所处之状况,尤其是短期或长期无薪假期、无限期假期、退休、退伍或後备役,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内所规定之任何制度中,不构成在澳门地区无担任公共职务之能力。

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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