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本地区具有法律体系及公共行政上之自治权,但对适用有关在本地区具有担任公共职务之能力之规定之全体人员,一直存有疑问及不同之解释。 为此,有必要在严格遵守上述自治权之情况下,解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意义及适用范围,因而作出一项确实性立法澄清。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属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构或地方自治团体编制之人员所处之状况,尤其是短期或长期无薪假期、无限期假期、退休、退伍或後备役,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内所规定之任何制度中,不构成在澳门地区无担任公共职务之能力。
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