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公布後已有三年,而监於生活费用水平之改变,有必要对该法规之若干附表内所订定之金额,尤其是主要属社会或补偿性质之报酬作出调整。 虽然年资奖金显得与现行之薪俸点报酬体系重叠,仍欲将之保留且不改变其金额。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8/92/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金额之调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通过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订定之金额,改为如下: 表 二 年资奖金及津贴 年资奖金 $ 190.00 家庭津贴(尊亲属及配偶) $ 140.00 家庭津贴(卑亲属) $ 190.00 房屋津贴 $ 900.00 结婚津贴 $ 2,000.00 出生津贴 $ 2,000.00 丧葬津贴 $ 2,200.00 表 四 日 津 贴 等级 支付金额(澳门币) A 香 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 B 葡萄牙 C 其他国家 1 920.00 1,240.00 1,440.00 2 780.00 1,050.00 1,180.00 3 720.00 920.00 1,050.00 4 590.00 780.00 840.00 表 五 启 程 津 贴 等级 支付金额 职务 文职人员(薪俸点) 军职人员(军阶) 1 2,340.00 1000—600 高级军官 2 2,090.00 595—440 陆军/空军/海军 上尉、将军副官、 军士长 3 1,830.00 435—200 其他军官、准军官、 军校学员及上士 4 1,560.00 195—100 军需官、伍长、 兵(陆/空军)、 水兵、服务生及军官 伙食管理军士 表 六 以下为运送军职人员、公务员、服务人员、散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遗体而赋予之补偿: 香港——澳门 $ 42,000.00 澳门——葡萄牙 $ 180,000.00 其他地方——澳门 $ 180,000.00 第二条 (负担) 因本法规之施行而引致之负担,应以一九九三年本地区总预算开支表内所设置之拨款支付。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