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92/M号法令,修改附载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号训令之古蹟、建筑群及名胜名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对於澳门具纪念性、建筑艺术、景观及文化等财产,应重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因其至今仍为东南亚及世界其他地区中仅存之历史见证。破坏此等主要在本地区以各文化汇聚及共存为基础之财产,将导致不可挽回之损失。
在不影响对现行之保卫及保护上述财产之法例,尤其是对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作修正之情况下,仍有必要在此方面采取一些措施。
因此,现设立具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之类别,以及将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中有关约束使用、收益及让人使用具文化、纪念及历史价值财产之基本制度,经必要配合後,适用於该类别。
亦藉此立法机会,重新调整纪念物、建筑群及地点之评定名单,以及通过与本法规设立之具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类别相应之名单。
基於此;
经听取文化委员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
一、设立具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之类别。
二、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系指其独特之建筑艺术风格能代表本地区发展史上某一重要时期之不动产。
第二条
(名单、图示范围及保护区)
一、在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号训令之附件内已评定之纪念物、建筑群及地点之名单,以及八月三十日《政府公报》公布之八月二十六日第7/86号联合批示核准之图示范围,现为本法规附件I、附件III及附件IV内所载者代替。
二、根据本法规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载於本法规附件II。
三、图示范围及评定为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建筑群及地点之有关保护区,载於本法规附件V。
第三条
(名单之修改)
修改上条所指之名单,系由总督在听取澳门文化司署及文化委员会意见後,透过训令作出。
第四条
(拆毁及破坏)
一、不得拆毁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
二、在任何情况下,如某一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受到破坏,则其所有人不得在该地进行任何规模大於被破坏建筑物之建筑。
第五条
(工程)
一、对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得进行扩建、加固、改建、重建及复原工程,只要此等工程不损害其原有特徵,尤其是曲线样板及正面之特徵。
二、上款所指工程及任何定期修葺或保存,只得在获澳门文化司署之赞同意见後,方可进行。
三、为进行第一款所指之工程,建筑物内部之拆毁仅在上款所指之条件下,方获许可。
第六条
(意见书)
为上款规定之效力,视情况由澳门市政厅、海岛市政厅或土地工务运输司将有关工程计划之副本送交澳门文化司署。
第七条
(定期工程)
一、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应定期进行保存、修葺及复原等工程。
二、如上款所指之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不进行上款所指之工程时,澳门文化司署得促成其进行外部保存工程,以及为确保不动产坚固性所必需之任何工程。
第八条
(责任)
在上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况中,须遵守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第八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中可适用之规定。
第九条
(转让)
一、转让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应以具回执之挂号信事先通知代表本地区之澳门文化司署,因本地区享有优先於其他法定优先人之优先权。
二、澳门文化司署须在三十日内通知转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逾期而无任何表示者,即视为放弃优先权。
第十条
(徵收)
六月三十日第56/84/M号法令第九条之规定,适用於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
第十一条
(处罚)
一、在不抵触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号法令对未经准许而实施工程之规定下,违反本法规有关对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进行拆毁、保存、修葺或加固工程之规定者,根据该法令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订定之标准,科处澳门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罚款,且不免除违法者可能引起之刑事责任。
二、上款所指罚款之科处属澳门文化司署司长之权限,就该处罚得向总督诉愿。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附件I、II、III及IV
已评定之纪念物、
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建筑群及地点之名单
附件I
评定为纪念物之名单
A.澳门市
——圣奥斯定堂(岗顶)
——圣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
——圣玫瑰堂(板樟堂)
——望德堂及前地
——圣老楞佐堂及前地
——大堂
——圣若瑟修道院及圣堂、前地及石阶
——大三巴牌坊(前天主圣母堂)、前地及石阶
——望厦炮台
——烧灰炉炮台
——东望洋炮台及灯塔
——西望洋炮台
——圣地牙哥炮台
——马交石炮台
——圣方济各堡垒及围墙(加思栏)
——关闸拱门
——总督府
——市政厅大楼
——仁慈堂大楼
——妈阁庙
——康公庙
——观音仔庙
——观音堂
——莲峰庙
——哪咤庙,位於哪咤庙斜巷
——哪咤庙,近大三巴牌坊
——包公庙
——莲溪庙
——鲁班师傅庙
——天后庙
——三街会馆庙
——土地庙
——旧护城墙遗址
——贾梅士洞
——莲峰庙旁刻有徽号之石块
——位於通往望厦坊之石阶旁刻有徽号之石块
B. 氹仔岛
——嘉模圣母堂
——观音庙
——观音仔庙
——医灵庙
——北帝庙
——天后庙
——三婆庙
——关帝庙(卓家)
——近码头之氹仔炮台
C. 路环岛
——圣方济各堂
——谭公庙
——天后庙
——观音庙(九澳)
——三圣公庙
——大王庙(黑沙)
——观音庙(路环)
附件 II
评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名单
A. 澳门
——竹仔室总督官邸
——西望洋圣堂及主教私邸
——圣若瑟修道院大楼
——贾梅士花园房屋
——何东图书馆大楼
——陆军俱乐部大楼
——港务局大楼
——消防局大楼
——邮政局大楼
——红街市大楼
——卢廉若私邸
——大西洋银行总行大楼
——伯多禄官立小学大楼
——岭南中学大楼,位於白头马路
——培道学校大楼,位於南湾街107号
——培正中学大楼(卢廉若私邸)
——利玛窦学校大楼,位於西湾街
——岗顶剧院大楼
——白马行医院大楼及花园
——峰景酒店大楼
——耶稣宝血女修院大楼
——助学会大楼
——中药局,位於十月初五街146号
——位於司打口与火船头街间之街口楼宇建筑
——法院大楼
——六国饭店,位於十月初五街159号
——“文华”大屋,位於龙头左巷
——大堂前地1号,3号,5号房屋
——大堂巷7号房屋
——地厘古工程师马路4号房屋
——南湾街83号房屋
——水坑尾街29号房屋
——耶稣会纪念广场4号,6号房屋
——伯多禄局长街26号,28号房屋
——“怡和”房屋
——民国大马路6号房屋
——十月初五街64号当舖
——板樟堂街6号当舖
——炉石塘当舖
——道德巷3号当舖
——高士德大马路14号,16号大楼
B. 氹仔岛
——海岛市政厅大楼
——福隆新巷(宜安街)1号当舖
C. 路环岛
——路环图书馆大楼
附件III
已评定之建筑群名单
A. 澳门市
——亚美打利比卢大马路(新马路)/市政厅前地/板樟堂前地
——圣德堂坊
——荷兰园大马路,由连接西坟马路之大楼至95号G
——亚婆井前地及龙头里
——岗顶前地
——大三巴巷
——恋爱巷
——福隆新街及福荣里
B. 氹仔岛
——嘉模前地/海边马路
——贾梅士前地/买卖街
C. 路环岛
——马忌士前地/客商街/恩尼斯总统前地
附件IV
已评定之地点名单
A. 澳门市
——美上校操场
——妈阁山
——西望洋山
——东望洋山
——马交石山
——望厦山
——青洲山
——卢廉若公园
——白鸽巢公园
——螺丝山公园
——加思栏公园
——得胜花园
——华士古花园
——由澳氹大桥至圣地牙哥炮台之海旁
——由龙嵩街至风顺堂街、高楼街、妈阁街、妈阁斜巷之街道
——柯邦迪前地(司打口)
——白头坟场
——纪念孙中山市政花园
B. 氹仔岛
——市政花园
C. 路环岛
——十月初五街
——路环岛海拔高度8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