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9/92/M号法律,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便订定高等法院办公室、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及审计法院办公室及其有关技术辅助部门的组成和人员制度及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关於订定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办事处之组成,人员制度及通则,以及订定审计法院之办事处及技术辅助部门之组成,人员制度及通则的立法许可 监於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订定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办事处之组成,人员制度及通则,以及订定审计法院之办事处及技术辅助部门之组成,人员制度及通则。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之许可旨在: a)使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及行政法院办事处之组成及制度符合法院办事处现行之组成及制度; b)将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办事处之人员纳入司法文员职程; c)将审计法院办事处人员纳入审计员职程; d)为以上两项所指职程订定类似之通则; e)订定审计法院技术辅助部门之组成; f)为审计法院技术辅助部门人员订定与对其要求之高度技术专业相配合之特别通则。 第三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之有效期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