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所核准的公职人员通则附表二、四、五及六所订定金额的立法许可。 监於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规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二、四、五及六内所订定之金额。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修改上条所指附表内订定之金额,旨在根据生活费用水平之改变而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