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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M号法律,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便更改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内所订定费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所核准的公职人员通则附表二、四、五及六所订定金额的立法许可。 监於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规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二、四、五及六内所订定之金额。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修改上条所指附表内订定之金额,旨在根据生活费用水平之改变而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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