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调整经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5/90/M号法令通过,适用於「无线电服务收费暨罚款总表」之收费价额;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通过附在本法令内适用於无线电服务收费暨罚款之总表。 第二条——废止七月二十日第38/92/M号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5/90/M号法令之附件。 第三条——本法令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监於有需要调整经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5/90/M号法令通过,适用於「无线电服务收费暨罚款总表」之收费价额;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通过附在本法令内适用於无线电服务收费暨罚款之总表。 第二条——废止七月二十日第38/92/M号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5/90/M号法令之附件。 第三条——本法令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