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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2/M号法令,关於将一幅位於贾罗布大马路的土地脱离公产以无主土地纳入私产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在贾罗布大马路及罗理基博士大马路一带定出新准线,有需要将位於上述两条街道交界处之一幅面积254m2之土地,与位於贾罗布大马路并与该土地连接之另一幅面积33m2之地段并合。 监於该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33(三十三)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发出之第69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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