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号法令核准了运送石油气罐之重型摩托车载荷箱之新尺寸,其内第二条规定自公布日起一百二十日後开始生效。 监於所订出之期间太短,使改装该等车辆遇到困难,因此有需要中止上述法规之生效。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自本法规公布之翌日九十日期间内中止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号法令之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号法令核准了运送石油气罐之重型摩托车载荷箱之新尺寸,其内第二条规定自公布日起一百二十日後开始生效。 监於所订出之期间太短,使改装该等车辆遇到困难,因此有需要中止上述法规之生效。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自本法规公布之翌日九十日期间内中止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号法令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