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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92/M号训令,修订八月九日第114/86/M号及五月廿七日第49/87/M号训令分别关於订定地籍图地役权之有关条件事宜--撤销第一一四/八六/M号及第四九/八七/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八月九日第114/86/M号训令经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号训令修改,设立了制图役权,以便确保本地区基本网络大地点之可视性。 这些措施对协助本地区保持基本制图,以及为量度与定界将利用之地段而进行大地测量及地形测量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导致都市建设及土地最大利用之限制。 新科技之出现及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对运用此等新科技设备之使用,令目前这些不便之处减至最低,使缩减制图役权成为可行,从而减少对都市发展之条件限制。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为保证「妈阁山」、「东方酒店」、「大氹」、「氹仔低地」、「路环最高」及「九澳山」大地点之观测,现以下条规定设定一项名为制图役权之特别役权。 第二条——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 a) 「妈阁山」、「东方酒店」、「大氹」、「氹仔低地」、「路环最高」及「九澳山」各大地点所座落之圆锥面间之以上空间,该圆锥面是以相对於上述大地点顶部之相应水平面作正十度角倾斜之母线所订立; b) 「妈阁山」大地点对「东方酒店」、「大氹」及「路环最高」大地点之可视性; c) 「东方酒店」大地点对「妈阁山」大地点之可视性; d) 「大氹」大地点对「妈阁山」、「路环最高」及「氹仔低地」大地点之可视性; e) 「氹仔低地」大地点对「大氹」大地点之可视性; f) 「路环最高」大地点对「妈阁山」、「大氹」及「九澳山」大地点之可视性; g) 「九澳山」大地点对「路环最高」大地点之可视性。 二、上款b、c、d、f及g项所指可视性之相应制图役权,是由角柱体之体积确定,该柱体侧面为与上述各大地点之交视线之每一边边距十公尺之垂直平面,其底面则为上述交视线下五公尺之斜面。 三、公布载於附表I、II、III、IV、V、VI、VII、VIII、IX、X、XI ,以及成为本训令组成部分之母线与交视线及第一款所指之有关限制之附图。 第三条——上两条所指「氹仔低地」大地点,按将来该区都市化之条件予以订立。 第四条——废止八月九日第114/86/M号训令及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号训令。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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