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行政当局为促使公共行政现代化而作出架构的重组工作,澳门旅游司作为行政当局的机关,当然需要合理安排及管理可动用的人力资源; 又监於澳门旅游司所执行的职责内的部分工作时间不能配合法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工作人员往往须在法定上下班时间外的时间执行其职责内的工作。 基於此; 经参考行政暨公职司的意见书; 经听取代表工作人员的团体的意见後; 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并运用五月二十日第90/91/M号训令第一条c项所赋予的权力,本人命令如下: 第一条 核准《旅游司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 第二条 本批示自公布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门传播、旅游暨文化事务政务司办公室
政务司
高树维
旅游司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
第一条
范围
一、澳门旅游司工作人员的弹性上下班时间受本规章的规定规范。
二、领导及主管人员不受上下班时间的限制,但须遵守勤谨的一般义务及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或每月工作等同时数的规定。
第二条
每天弹性上下班的时间
一、准予按照下列各款的规定实行弹性上下班时间。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七时,星期六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一时,但下列固定时段为必须出勤时段:
(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的固定时段为十时至一时,星期六则为十时至十二时三十分;
(二)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的固定时段为三时至五时。
三、下午一时至三时间必须扣除一小时作为午膳时间。
四、弹性上下班制度并不免除工作人员奉召须在部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工作会议。
第三条
工作时段制度
一、每周的工作时数为三十六小时,分别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时段及下午时段,以及在星期六的上午时段。
二、除强制规定的工作时段(固定时段)外,其他时间可由工作人员支配,即在第二条所定时限内选择上班及下班时间。
三、每天工作的时数不得超过九小时,亦不得连续工作超过五小时。
第四条
补时制度
一、设立一项在可变时段内补偿工作时间的制度,但不得妨碍部门的正常及有效运作,尤其是在与公众的关系方面。
二、在不妨碍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况下,补时是以延长每天正常工作时段的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周完结前作出。
三、每周完结时计算所得的超时或所欠的上班时数将移转至下一周,但以四小时为上限。
四、如因工作需要而须额外提供更多的且获上级确认的工作时数,则可以可变时段内的工作时数作抵销,但以每周四小时为上限;在不能在同一月份内作出补时的情况下,可将上述更多的时数移转至紧接的一周。
五、经上级许可,工作人员可获免除遵守固定上下班时间,但以每月两个非连续的必须出勤时段为上限,并应按照一般规定作出补时。
六、上款所指的免除上班不得引致一整天缺勤,但星期六除外。
第五条
出勤
工作人员如未获上级许可,不得缺勤;违反此规定则视为不合理缺勤。
第六条
出勤及缺勤规则
一、工作人员本人须在出勤监督仪上记录上班及下班的纪录;由他人代为记录即属违纪行为。
二、凡属监督仪上无纪录的情况,概作缺勤论,但属监督仪发生故障或不能运作的情况,又或工作人员能证明其错误或失误为可予解释者,并於二十四小时内以专用印件将有关的解释提交予相关的附属单位领导审核的情况除外。
三、每周完结时计算所欠的上班时数,如超过四小时,工作人员须被记录一次缺勤,且应以每等於或少於四小时为一时段根据适用的法例作解释。
四、上款所指的缺勤,按缺勤次数视为在所欠时数有关周内的最後一天或多天发生。
五、工作人员在固定时段内未提供工作的时间不得补时;在该时段内必须出勤。
六、为计算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周工作时数,凡属豁免上班及工作人员处於年假状况、合理缺勤或任何其他妨碍出勤的法定状况所导致的缺勤,均视为提供实际服务,并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六小时三十分、星期六三小时三十分为计算基础。
七、工作人员因职务所需,在一天内多次出入工作地点,则免除其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记录上班及下班时间。
八、在部门正常运作时段以外提供外勤服务,须提交经上级或命令提供有关服务的领导签核的专用印件证明。
第七条
出勤的监督及纪录
一、应工作人员的要求,人事、文书处理暨档案科可向其提供截至前一天的出勤纪录。
二、每周由人事、文书处理暨档案科负责计算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时数。
三、人事、文书处理暨档案科须将每周的工作人员工作时数的计算结果最迟於下周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发予各附属单位。
四、对计算提出声明异议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即自分发计算结果之日或自处於合理缺勤状况的工作人员返回部门之日起计。
五、更正尽可能在紧接声明异议後的一周的工作时数计算中作出。
第八条
特别及特定上下班时间表
一、基於工作性质的需要,可为担任设施的清洁、保安、接待及向公众提供资讯等工作的工作人员订定特别上下班时间表。
二、对受惠於每周可获豁免特定上班时数以参加学术培训的工作人员,订定配合其上课的上下班时间表。
第九条
最後及过渡规定
因本规章引致的疑问,由旅游司司长以批示解决。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澳门传播、旅游暨文化事务政务司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Jo?o Din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