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73/92/M号法令,将座落氹仔巴波沙总督前地三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并以无主土地转为本地区私有产权。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了在氹仔巴波沙总督前地定出之新准线得以实行,有必要用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发出之第4022/92号地籍图内,以“C1”、“C2”及“C4”诸字标明,面积分别为17m2、34m2及0.4m2之三幅土地,交换在上述地籍图内,以“B1”、“B2”及“B3”诸字标明,面积分别为17m2、16m2及1m2之属本地区之土地。 上述交换乃出於更改将建於该地点之楼宇位置之必要,以便配合该区所定立之准线,且为了保留邻近一棵树。 监於上述以“B1”、“B2”及“B3”诸字标明之三幅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分别为17m2、16m2及1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并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这些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所发出之4022/92号地籍图内,分别以“B1”、“B2”及“B3”诸字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