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在连胜街定出新准线,因而有必要将两幅面积为4m2及5 m2之土地合并於以“A”字及“B”字标明於第1529/89号地籍图之地段内,该地籍图系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所发出者。 监於上述两幅土地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可依法批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4m2及5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该等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所发出之第1529/89号地籍图内分别以“A1”及“B1”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七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