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需要修订关於正常任期告满前终止定期服务委任及合约所生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以便按照对於各个情况认为是公平及比较统一的标准给付该等赔偿。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五条 (定期服务委任终止及中止) 一、 a) ……………………………………………… b) ……………………………………………… c) ……………………………………………… 二、 三、 a) ……………………………………………… b) ……………………………………………… 四、当定期服务委任按一款a)项及三款a)项之规定终止时,将支付该终止所涉及月份的薪俸,并按以下规定给予赔偿: a)收取相等於至正常任期结束时段尚未收取的报酬金额,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报酬金额,倘工作人员在该期间没有在本地区再担任公职、行政当局指派的其它职务、在公共机构担任任何职务或在本地区政府参与资本不少於百分之五的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b) 收取直至在定期服务委任结束前所剩下的时段原应收取之报酬金额减去转职所获得的报酬金额,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报酬金额,倘工作人员未曾中止工作无论在本地区返回原职工作或在上款所指的任何情况下担任职务。 五、倘工作人员按照上款a)项的规定在领取赔偿金额的限期届满前,再在本地区担任上款所指的任何情况的职务,则应将收取赔偿金期间担任职务月份的赔偿金退还。 六、 a) ……………………………………………… b) ……………………………………………… c) ……………………………………………… d) ……………………………………………… e) ……………………………………………… 七、 八、 九、 第二条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号法令第十八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十八条 (职务的终止) 一、 二、 三、上款已收取的赔偿金额将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五款之规定及条件退还。 第三条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章程第二十六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二十六条 (规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a) ……………………………………………… b) ……………………………………………… c) ……………………………………………… d) ……………………………………………… 七、 八、在五及六款所指之情况,合约人员有权收取终止职务该月份的薪俸,并按以下规定另收取一项赔偿。 a) 收取相等於直至合约结束前所剩月份的薪俸,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倘工作人员在该期间内没有在本地区再担任公职、行政当局指派的其他职务、在公共机构担任任何职务或在本地区政府参与资本不少於百分之五的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b) 收取合约结束前所剩下的时段原应收取之报酬金额减去转职所获得的报酬金额,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报酬金额,倘工作人员未曾中止工作在上款所指的任何情况下担任职务。 九、倘工作人员按照上款a)项的规定在领取赔偿金额的限期届满前,再在本地区担任上款所指的任何情况的职务,则应将收取赔偿金期间而担任职务月份的赔偿金退还。 第四条 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八条及第十三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八条 (报酬) 一、 二、 三、 a) ……………………………………………… b) ……………………………………………… 四、 五、本地区政府董事倘为方便工作而被免除职务时,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四款a)及b)项之规定及条件,经作出所需之配合,可获一项指定的赔偿。 六、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五款之规定及条件退还赔偿金。 第十三条 (担任职务的制度) 本法令第七条及第八条四、五及六款之规定,经作出所需之配合适用於政府的代表。 第五条 任何人士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88/89/M号法令第十八条、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章程第二十六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八条之规定而享受赔偿者,在职务终止的续後两年不得享有所指的任何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