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在史山斜巷及猪里(史山猪围)定出新准线,因而有必要以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九零年十二月六日发出之第363/89号地籍图内,以“B”字标明,面积为50m2属本地区之土地交换在上述地籍图内,以“A”字及“C”字标明,面积分别为16m2及132m2之两幅土地。 上述交换对本地区有明显利益,因可使为该地带定出之新准线得以履行,并使公共道路扩阔、改善照明及重整周围之楼宇。 监於该幅面积50m2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五十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让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所发出之第36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