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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2/M号法令,撤销保留予本地区之一幅座落东望洋新街土地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号《政府公报》摘录公布同年十月十二日之总督批示,将位於澳门东望洋新街之一幅面积182.25平方公尺之地段保留予本地区之澳门市政厅,供澳门电力公司兴建一所变电室。 然而,目前该公司在上述地点并无任何基础建设,亦预计将来在该地点无基建之需要,故无必要维持上述保留。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号《政府公报》摘录公布同年十月十二日总督批示为本地区确立一幅地段之保留,该土地位於东望洋新街,面积为182.25平方公尺。 第二条——上条所指之地段载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发出之第293/89号地籍图内,该图附於本法规,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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