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币五圆纸币目前之流通量,以及其渐为等值硬币所代替,故有需要收回该面额之纸币,而现时系将之从流通中收回之适当时刻; 基於此; 经取得澳门货币暨兑监理署之赞同意见後;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一、许可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流通货币中收回澳门币五圆纸币,该纸币之发行及特徵为经一月九日第1/82/M号法令修改之八月八日第23/81/M号法令所许可。 二、有关收回上款所指纸币之方式,将由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公告。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