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土地委员会、储金局行政委员会及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会议之工作性质、工作量、复杂性及责任; 监於土地委员会及储金局行政委员会经常在办公时间以外召开会议,而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一般亦有上述情形; 因此,有需要对参加会议之有关成员给予报酬,亦以相同理由对土地委员会援助处处长给予报酬。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八月三日第7/92/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出席费) 一、土地委员会成员、土地委员会援助处处长、储金局行政委员会管理成员及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成员,以及被召集之有关代任人,有权收取在办公时间以外参加有关会议之出席费。 二、出席费金额相当於薪俸表100点之10%。 第二条 (追溯效力) 上条所指之出席费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起支付。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日之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