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屋发展合同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号法令中,若干规定现已不切合实际情况,并阻碍了快捷及有创意地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为实现适当之解决办法,应考虑上述法规生效後已设立之行政当局新机构。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号法令第十三条之行文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 (计划及核准计划) 一、以发展合同制度建筑之居住楼宇之建筑及结构计划送交土地工务运输司(DSSOPT),并须遵守本法令、适用之一般法例之规定及配合有关区域之现行都市化计划。 二、计划由特许企业制定及提出。 三、在例外情况且以本地区利益为理由,该等计划得在澳门房屋司负责下制定,或由土地工务运输司制定。 第二条——在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号法令中提及之工务运输司,简称DSOPT,应视为系指现时之土地工务运输司,简称DSSOPT。
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