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修正澳门卫生司医生职程制度及有关的附带报酬。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目的是: a)统一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及医院医生职程之架构,以及订定同一之入职,晋升及普阶条件; b)撤消全科医生,卫生中心主任及全科医生顾问的职级; c)对医生的工作时间较诸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订定者为长,订定与医生工作制度相应之附带报酬; d)订定担任领导及主管职位的医疗人员,卫生中心主任,医疗部门及医疗辅助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实习医生培训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三条 (期间) 本立法许可之有效期为九十日。
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於一九九二年八月四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