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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2/M号法令,载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一六二七∕八九号图则之部份空置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已在麻子街及蟒里一带定出新准线,故分别标示在澳门物业登记局B字第22册55V页、编号4977,B字第25册第282页、编号8906,以及B字第31册第工159V页、编号364,即位於麻子街18号A、20号、22号、26号及蟒里11号之房地产所在之土地,其所有人提出将其四幅总面积40.2m2之地段与本地区在同一地点之两幅总面积25.2m2之地段交换之申请,以便与其余地段并合。 上述之交换对本地区有明显利益,因可使该地带定出之新准线得以履行。 监於该幅面积25.2m2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二十五点二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发出之第1627/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D”及“D1”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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