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在三层楼上街及乐建斜巷一带定出新准线,有需要将位於上述两条街道交界处之一幅面积186m2之土地,与位於三层楼上街并与该土地连接之另一幅面积4m2之地段并合。 监於该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四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所发出之第3075/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