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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2/M号法令,载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三○七五∕九○号图则之一部份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在三层楼上街及乐建斜巷一带定出新准线,有需要将位於上述两条街道交界处之一幅面积186m2之土地,与位於三层楼上街并与该土地连接之另一幅面积4m2之地段并合。 监於该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四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所发出之第3075/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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