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在洞穴围及白鸽巢前地一带定出新准线,故标示在澳门物业登记局B字第22册第223V页、编号5303,即位於洞穴围8号房地产所在之土地,其所有人提出将其一幅面积13m2之地段与本地区在同一地点面积2m2之地段交换之申请,以便与其余地段并合。 上述之交换对本地区有明显利益,因可使该地带定出之新准线得以履行,亦使白鸽巢前地得以扩宽。 监於该幅面积2m2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二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所发出之第1951/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