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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2/M号法令,载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权第八五三∕八九号图则之一部份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欲整体利用位於龙安围5号、7号、13号及15号之土地,该土地在澳门物业登记局以B字第25册第152V页、编号8129,B字第17册第158V页、编号3427,B字第18册第61V页、编号3578及B字第18册第59V页、编号3576标示,该土地之永佃权权利人申请许可,使之与一幅面积15m2所有权属本地区之地段一同改变用途,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出之第85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识别,以便使之与该幅以长期租借批出予申请人之邻接土地并合。 此项批出显然对本地区有利,由於该地段现时用作通往在该处兴建之楼宇,一俟楼宇建成後,将无须通过该地段到达该新楼宇,而该地段连同其余土地一并利用,将可阻止该处变成不卫生及难以打理之地方。 监於该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十五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所发出之第85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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