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便给与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之附带报酬。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一、上条所指之许可,目的是给予在特别行动组或爆炸品拆除队具有行动专业而执行职务之军事化人员的行动专业津贴。 二、订定月津贴最高限度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之公共行政薪俸点100之80%。 第三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之有效期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