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八月二十八日第53/89/M号法令第二十四条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三条载於不同开始生效日期之法规内,因而对其规定之意义及适用之范围产生不同之理解,从而认为适宜进行一项立法上之正式澄清;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对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开始担任职务之外聘人员维持其特别假之权利,其条件与澳门公共行政当局享有此项优惠之人员之条件相同。 第二条 本法规於公布後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