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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92/M号训令,通过「栢涛」停车场的经营及使用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在外港填海区第十五地段之多层停车场之建筑工程已竣工; 监於已具备为上述多层停车场订定使用及经营特定规则之前提,该特定规则系根据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通过之《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而订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通过位於外港填海区第十五地段栢涛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该规章为本训令之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栢涛多层停车场使用及经营规章
亦称外港填海区15 第一条 (使用条件) 一、位於外港填海区第十五地段之多层停车场,以下简称为“外港填海区15”,系一公众停车场,包括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及第四层,该停车场所在之大厦东北为广州街,西北、东南及西南为规划中之道路。 二、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及部分第四层作为公众停车场。 三、第四层之其余部分及第四层之阁楼作为私人停车场。 四、“外港填海区15”多层停车场公众车位总数为211个,私人车位总数为63个,共用一个入口及一个出口。 五、除取得被特许人特别许可外,明确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车辆进入“外港填海区15”多层停车场: a)包括驾驶员在内超过9座位之车辆; b)毛重超过3.5公吨之车辆; c)因车辆本身之条件,可对任何使用者或对该停车场内停泊之车辆产生危险之车辆,尤其是运载有毒、不洁或易燃物品之车辆。 六、任何有意使用“外港填海区15”多层停车场之驾驶员,如无该停车场月票,应在设於入口处之自动机械装置处取得入场票。 七、在大厦地面之收费处缴付泊车费後十五分钟内,驾驶员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 第二条 (收费) 一、为缴付使用公众停车场应付之收费,实施下列收费办法: a)普通票; b)月票; c)有权保留车位之月票。 二、月票及有权保留车位之月票由被特许人发出,其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外港填海区15”多层停车场公众车位总数之30%及20%,并最少须有50%之车位向普通票持有人开放。 三、使用“外港填海区15”停车应付之收费如下: 普通票——每小时澳门币2元; 月票——每月澳门币500元; 有权保留车位之月票——每月澳门币1,0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费,应土地工务运输司之建议,经听取被特许人意见後,得由总督以批示修正之。 第三条 (“外港填海区15”多层停车场之服务人员之认别及制服) 执行停泊、移走及存放车辆等不同任务之被特许人之人员,应穿本身制服及使用有关认别标志,认别标志由土地工务运输司核准。 第四条 (准用) 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之规定,补充适用於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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