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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M号法律,给予总督立法许可,撤销由一九七一年一月廿三日第一八三八号法例订定之来往港澳轮船及飞翼船运载乘客的税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考虑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h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废止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838号立法条例设立之关於澳门与香港间往来之轮船,水翼船客运之费用。 第二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有效期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颁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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