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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M号法令,核准铸造及发行一九九三年至二○○四年的农历新年纪念硬币。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以往几年对发行农历新年纪念硬币之兴趣,以及受到收集者及一般大众欢迎,而对本地区产生良好效果,因此有需要发行一系列新纪念硬币,并保持前几次铸造之特徵; 监於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建议;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许可新纪念硬币) 许可铸造及发行本地区法定通货之农历新年纪念硬币,计有: 一九九三年(鸡年),一九九四年(狗年),一九九五年(猪年),一九九六年(鼠年),一九九七年(牛年),一九九八年(虎年),一九九九年(兔年),二零零零年(龙年),二零零一年(蛇年),二零零二年(马年),二零零三年(羊年),及二零零四年(猴年)。 硬币以二十二开黄金铸造者,面值为澳门币二百五十圆、五百圆及壹千圆;以银铸造者,面值为澳门币一百圆。 第二条 (特徵) 上条所指硬币之发行具有制造商之保证书。硬币为圆形,有锯齿边,并依照下列特徵及每一面值硬币之年最高数量发行: 面值 最高 数量 纯度 直径 (毫米) 重量 种类 克 公差 $ 100,00 5 000 925‰ 38,60 28,28 ± 1,0‰ 精装及普通装 $ 250,00 2 500 916‰ 19,30 3,99 ± 1,0‰ 精装 $ 500,00 2 500 916‰ 22,05 7,99 ± 1,0‰ 精装 $ 1 000,00 5 000 916‰ 28,40 15,976 ± 1,0‰ 精装及普通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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