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总督之建议; 并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h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便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号法令第七条所指之代替保留泊车空间而应缴纳之特别税捐之计算方式。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之目的为改正及调整特别税捐之方程式,尤其是一个车位空间及建筑成本之值,而建筑成本包括「土地之价值」。 第三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有效期为六十日,由本法律开始生效日起计。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