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总督提出有需要在下学年起更改官立学校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校长及副校长和青年活动中心领导人所有权收取的酬劳。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一款q)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关於调整官立学校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校长副校长以及青年活动中心领导人酬劳的立法许可。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目的是消除预备教育学校及中学的领导层人员所存在的薪俸数额不均称现象。 第三条 (效期) 本立法许可有效期为三十日。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