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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览》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有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补充完善2006年《总览》材料内容,需各省(区、市)安全监察机构于2008年8月8日前将2006年《总览》材料补充完整,请速将电子版发送至ayguokj@sina.com。 一、缺少“特种设备在用量(2002-2006年趋势图)”及“特种设备死亡人数(2002-2006年趋势图)”两图的省(区、市)有: 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山东、湖北、云南、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 二、缺少“特种设备死亡人数(2002-2006年趋势图)”图的省(区、市)有: 北京 三、缺少“特种设备在用量(2002-2006年趋势图)”图的省(区、市)有: 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贵州 四、缺少2006年工作概况的省(区、市)有: 天津、广西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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