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3/92/M号法律,调整公职人员薪酬、退休金及抚恤金--撤销七月二十九日第九∕九一∕M号法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维持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之购买力,有需要定期将其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重置於以往之实际水平。 基於此; 经考虑总督之建议,及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对薪俸点一百点之调整) 载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之薪俸表之薪俸点一百点,其数值现定为$3,500.00。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调整)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之规定调整之。 第三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负担,由下列者承担之: 一、如属非自治机关或拥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由本经济年度各类运作预算及本地区总预算第十二章之备用金拨款内存有之可动用资金为之。 二、如属自治机关、自治基金组织及市政厅,由本经济年度各本身预算内存有之可动用资金为之。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七月二十九日第9/91/M号法律。 第五条 (开始生效及效力之产生) 本法律於公布後翌日起开始生效,并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