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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2/M号法令,修改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号法令附件式中订定式样之运输石油气罐之重型摩托车载荷箱之尺寸。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号法令规范了危险货物之运输,并订定用於运输该等货物之车辆应拥有之各项特徵。 然而,监於上述法规附件规定,为运输石油气罐而订定之重型摩托车载荷箱之最大尺寸与市场上存在之车辆之尺寸不配合,因而有必要修改其尺寸。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号法令附件中订定式样之运输石油气罐之重型摩托车载荷箱之尺寸不得超过下列者: 载荷箱——尺寸 长——1.60m 宽——1.20m 高——1.20m 第二条——本法规自公布日起一百二十日後开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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