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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2/M号法令,中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所通过之新道路法典生效日期直至作出修改之法规开始生效为止。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通过了新道路法典,该法典第三条规定该法典由公布日起九十日後开始生效。 因有需要使新法典之生效与有关规章之通过相一致,故决定将该生效相继延迟,首先透过七月十五日第42/91/M号法令将之延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其後再根据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1/91/M号法令之规定将之延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新法典之规章已准备就绪,只待通过。然而,经分析後。有需要重新考虑道路法典内所规定之若干解决办法,故为此制定了一项法令草案。 在此等情况下,有必要对所认定需作出之适当修改进行反覆考虑,以及听取各交通操作人员及代表有关部门之其他实体之意见。 基於此; 经听取交通高等委员会意见後;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所通过之新道路法典缓至作出修改之法规开始生效时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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