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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92/M号训令,核准社会工作司使用其标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训令已订定关於各公共机关使用徽号和标志的若干原则。 监於澳门社会工作司的职责及其在民间所进行的活动,须有一个专有标志俾能易於为人识别。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 项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独一条——核准澳门社会工作司使用载於本训令附件的图案作为标志,该附件为本训令的一部份。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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