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训令已订定关於各公共机关使用徽号和标志的若干原则。 监於澳门社会工作司的职责及其在民间所进行的活动,须有一个专有标志俾能易於为人识别。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 项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独一条——核准澳门社会工作司使用载於本训令附件的图案作为标志,该附件为本训令的一部份。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训令已订定关於各公共机关使用徽号和标志的若干原则。 监於澳门社会工作司的职责及其在民间所进行的活动,须有一个专有标志俾能易於为人识别。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 项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独一条——核准澳门社会工作司使用载於本训令附件的图案作为标志,该附件为本训令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