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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2/M号法令,解除位於鞋里与凉水街之一幅土地之公有产权并拨归为本地区之私有产权。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由於欲整体利用两幅位於鞋里(儒履围)及凉水街之房地产。该等房地产在澳门物业登记局以B字第23册第27页背面编号5503及B字第4册第3页背面编号615标示,所以上述房地产之所有人申请购买面积23m2所有权属本地区之地段,旨在将该地段并合於邻接其为所有人之房地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发出之第2943/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识别。 此项出售显然对本地区有利,由於该地段现时用作通往在该处兴建之楼宇,一俟楼宇建成後,将毋须通过该地段到达该新楼宇,而该地段连同上述房地产一并利用将可阻止该处变成不合乎卫生及难以打理之地方。 监於该地段属公产性质,故有必要将该地段之性质解除,并以无主土地拨归本地区之私产。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23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发出之第2943/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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