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c)项规定,立法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订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 八月十日第9/87/M号法律的第一条改为: 第一条 (总督薪酬) 总督月薪定为八万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所载索引表一百点数值修改的比例自动调整而不倚赖任何程序。 第二条 (生效) 经本法律修订的薪酬,由下列日期起生效: a)十月三日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所指职位的权利人,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开始; b)第9/87/M号法律所指职位的权利人,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 第三条 (预算的负担) 因执行本法律所导致的负担,是由为此目的而列入本地区总预算及市政预算内的拨款分别承担。 第四条(第2/76/M号法律第十二条恢复效力并将之附加於第11/87/M号法律内) 十二月十一日第2/76/M号法律第十二条视为在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附加於八月十七日第11/87/M号法律内,行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兑务制度) 第十八条一款,十九条,二十条一款及二十一条所指薪酬和其他辅助,只受适用於公共行政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的税务制度管制。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