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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GM/92号批示,关於提供家庭劳务之外地劳工的聘用申请的递交期限。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提供家庭劳务之外地劳工聘用的管制规则,提议在指定期间内集中提交有关申请的可行,以便使其程序正常和有秩序。 基此; 护理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一六条一款a)项所赋予之权,着令: 一、递交为本年下半年提供家庭劳务之外地劳工聘用的申请,只可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限内为之。 二、已批给聘用外地劳工之许可续期的申请以及外地劳工或有关雇主的替换的申请,可随时递交。 三、雇主替换的申请,规定撤销已批给予被替换雇主的许可,且应附同其同意的声明书。 四、在一款所指的期限後为提供家庭劳务之外地劳工的聘用申请的递交期限,将於适时另行订定。 五、为着本批示之效力,以满足家庭或等同者及其有关成员的本身或特殊之需要而提供之服务,尤其以下所指者,被视为家庭劳务: a)做膳食; b)清洗及整理衣服; c)清洁及收拾住所; d)看护及照料小孩和老人; e)打理园务; f)缝补工作; g)风俗习惯同类性质之其他服务。 六、本批示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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